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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歐盟、肯尼亞、巴基斯坦、伊朗、烏克蘭和美國的純堿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若撤銷該案反傾銷稅,上述國家和地區涉案產品的傾銷對印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將不會再度發生,故建議撤銷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令,不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2010年8月20日,應印度堿制造商協會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上述7個國家和地區的純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9月2日,印度商工部作出肯定性初裁。2012年2月17日,印度商工部建議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36.26美元/公噸的反傾銷稅,烏克蘭涉案產品為15.64美元/公噸,歐盟涉案產品為9.17美元/公噸,伊朗涉案產品為28.86美元/公噸,美國涉案產品為38.79美元/公噸,巴基斯坦涉案產品為2.38-10.34美元/公噸,肯尼亞涉案產品為20.35-28.86美元/公噸。
2015年7月21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復審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2012年、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和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傾銷調查期)。